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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服务费如何定价?合肥物业收费新规解读

记者获悉,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发改委最新联合出台的《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1日起实施,与此前的老规定相比,新规有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解读。

政府指导价范围变窄了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解读:在老政策中,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更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内人士表示,如今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物业费更多实行市场定价,是适应当下物业行业的发展变化,也是鼓励业主与物业双方重视协商、实践契约精神。

停车服务费概念更明晰了

《办法》对车辆停放服务费有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包括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解读:在老办法中,停车服务费并未明确“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两个概念。这容易引发矛盾:物业收了停车服务费,车辆发生受损、被盗等情况就找物业企业;而物业企业认为其只是收取的场地服务费,并不负责车辆的情况。此次《办法》对这一概念更加细化,双方在合同中共同约定,有利于减少业主与物业之间关于停车服务的“扯皮”。

外来车辆停放不再被排斥了

对于外来车辆停放问题,此次《办法》进行了修订:合肥市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他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挺烦该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解读:这也是相比老办法的一大变化之一,也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如今停车位资源紧缺,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外来车辆停放,比如可以利用错时停车进行有偿服务等。不过这关键要征得广大业主同意,且收益要用于小区建设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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