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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将出新规

   规划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确定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已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将进一步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缓解日趋突出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

    停车场管理调整为城管主管

    截至2016年7月30日,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达100万辆,年增长率为18.88%。市区基本停车位约40万个,缺口达60万个。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面临诸多问题。此次《修改草案》采取废旧立新方式进行,结合合肥实际,针对管理体制不顺、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收费制度不合理等方面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在停车场管理体制上,《修改草案》明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同时,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停车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将停车场主管部门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驻车换乘停车场实行低收费

    为增加停车位供给,《修改草案》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挖掘现有停车资源,包括由区政府组织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代建土地、自用场地、边角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利用道路资源设置路内停车位,实行错时停车。

    “P+R”,即停车换乘。开车停入“P+R”停车场后,再换乘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这种无缝接驳的方式已在国内不少大城市推行。《修改草案》提出,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P+R),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其中还明确,对公共交通换乘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小区可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针对小区车位紧张、业主“抢车位”状况,《修改草案》规定,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此外,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应当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

    针对群众关心的停车收费问题,《修改草案》中还明确,路内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停车资源供求状况、经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完善停车服务收费价格体系,并遵循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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