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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不明码标价无正规发票可拒交

12月10日,合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今后,合肥市将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停车资源普查;每年对路内停车位进行梳理和调整;鼓励将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位)对外开放。此外还明确指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否则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现 状

市区停车位还有一定缺额

近年来,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市区机动车保有量149.5万辆,其中小汽车约142万辆。根据前期停车设施普查结果,合肥市停车位总数129.5万个,现在停车位缺额约26.7万个。预计到2020年,合肥市市区小汽车保有量约170万辆,停车位需求约187万个。

规 划

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停车资源普查

今后合肥市规划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需要和停车供需关系,编制全市停车专项规划,确定近、远期公共停车场建设总量、配置分布原则及规划选点位置等。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停车资源普查,对全市停车场数量、停车位数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对全市停车供求状况开展动态评估,划分区域停车供需状况等级,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交通枢纽等停车场配建标准提高

机场、高铁站等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换乘站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提高公共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 设

鼓励将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

在符合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本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党政机关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

此外,鼓励将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楼停车位超过100个的,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商业增值服务。

使 用

临时公共停车场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申请。临时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鼓励专用停车场(位)对外开放

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路内停车位的使用遵循 “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鼓励机关、 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及个人等,将所属或所管的专用停车场(位),在满足自身需求前提下向社会全天或分时段开放。

收 费

无正规发票停车人可拒付停车费

此次《细则》明确,合肥市物价部门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执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由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另外,公共停车场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提供税务部门监制发票、未实施收费标准公示,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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