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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公车购置标准 党政机关应配国产汽车

8月28日,《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将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集中管理,并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配备务用车应执行的标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此外,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如果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则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购置。

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如果因安全等原因确实需要提前更新,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车辆分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新。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应当在一个月内上缴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并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在三个月内规范处置旧车。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用车主要通过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方式解决。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平台,定点租赁社会车辆统一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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