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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发布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4月21日,合肥市召开《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围绕管理主体,创新体制机制,规定了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体系;明确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明确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以及小区隐患排查机制。


《条例》围绕管理内容,加强全方位监管。在业主自治管理方面,规定了特定情况下业主大会的重新组织筹备程序,以及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标准,规定了业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回避制度,并对业委会候补委员的产生作了规定,规定了业委会重新组织选举的程序以及业委会的禁止行为。在物业服务和业主权益保护方面,明确了物业承接查验的要求和参与主体,并对承接查验资料报送作了规范,规定了定制化、个性化等物业增值服务不得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更换物业后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作了刚性约束,并规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收费定期评估适时调整,规范物业费用收取,对采取改换门禁等不恰当方式催交物业费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围绕管理方法,创新制度举措。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申请主体、受理部门及具体程序;规定了实行业委会履职评估和业委会成员履职承诺制度、业委会换届审计制度;规定了有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种情形之一的,由街道、乡镇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规定了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明确街道、乡镇对共管账户进行监督;明确了维修资金续筹、补建的具体情形及实施程序;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和程序;对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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